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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
2023-5-25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47        作者:未知
  •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规范和促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 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是指由财政部门主持或者主 导,通过协调、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投诉(即行政裁决申 请人)与被投诉人(即行政裁决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政府采购当 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政府采购矛盾纠纷的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应按照“合法合 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法定职责范围 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二、 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明确的调解意向。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 调解人员

    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等行政裁决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 机构等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 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或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调解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 调解方式

    调解由财政部门主持。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解释、建议、辅导、 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或者法律意见等,促 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备当场调解条件的,要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

    (一)组织协商会。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在 坚持客观中立立场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  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二)约谈。调解小组可以通过约谈的方式分别与投诉人和 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  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三)提供法律意见。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对有关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的,调解小组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建议,重点释法解疑,达成双方和解。

    五、 调解程序及时效

    (一)调解的启动。各级财政部门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政府采购投诉调解。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 事人申请,也可由财政部门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二)调解的受理。财政部门对于符合规定且其他当事人同 意调解的投诉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审查。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及时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解的实施。调解申请受理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通过召开面对面、背靠 背等方式进行的协商会调解,财政部门应于调解前2个工作日将 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调解期限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1.对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 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  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 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受理。

    2.对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已下达投诉受理通知,经 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投诉人和 被投诉人同意调解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解工作。当事 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内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

    六、 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七、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调解书》或《政  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 投诉人签署调解协议后,应书面申请撤回政府采购投诉,且不能 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再  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的,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

    (一)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财政部门制 作《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调解书》。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调解书》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并加盖财政部门印章之日起生效。

    (二)制作调解协议。 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 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 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行政裁决 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当事人同时要求制 作《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调解书》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调解笔录或 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投诉) 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 大行政裁决调解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在调解中,调解小组应以当 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 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调解工作不得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因 调解加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负担。对在行政裁决(投诉)调解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均应予以保密。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申请书

     

     

                                         云浮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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